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

第18期 青色半獸人


還青少年結社自由
文/王晧安

當我想成立青少年組織的時候,我一直都很質疑為何臺灣設限只有20歲以上的人才能成立社團?為何臺灣一堆掛名「青少年」的社會團體都沒有什麼青少年會員?青少年團體沒有青少年,卻有一群成人?為何兒少的聲音總由成人代言,而不能兒少自己發聲?

保障校園內,學生成立社團的權利,提供活動空間,支援活動經費,更有利於青年發展人與人互動的能力,發展處理活動與組織的能力。

像之前我們成立性別或同志社團時,因為學校對性的禁忌、對同志的恐懼,百般阻隢,運用成立社團的規定設下重重的關卡,要求社團修改名稱,要求社團變更性質,延遲批准社團成立。例如社團名稱不能有「性」,不能有「同志」,不能有「酷兒」等等的,社團一定要是學術性社團,而不能是聯誼性、康樂性或服務性?學校哪來這麼大權力?壓著社團申請文件,就是不處理,為何組織結社學生得這麼卑躬屈膝?根本不需要社團的「批准」程序!只需要「登記」社團的成立即可!

社團成立往往有規定創社人數,像是20人、30人或40人,這也是不合理的。為何有的社團成立後,只有3人、10人便可以存續,但成立社團卻需要這麼困難?為何成立社團得要求這麼多奇奇怪怪的門檻?

還有,當學生不配合學校志工服務、社團標準,動不動就要社團解散?或社團如果自己想解散的話,則要記社長大過?學校不應有解散社團、或是懲罰解散的權利!社團經營不容易,社團經營很辛苦,不但不幫忙、不扶助,還要潑這些認真、有熱情的弱勢社團成員冷水?既然有結社的自由,自然也有解散社團的自由!難道成人解散社會團體會需要拘役或罰鍰嗎?為何對學生如此不公平?

唯有讓青少年名正言順地結社、行使結社自由權,讓青少年能在年輕時開始參與各種學術、文化、教育、公益與宗教等活動,開始關心社會,才能真正讓青少年適性發展,而不只是重視「讀書」,而能重視多元能力的培養。

事實上,青少年在學生時間就開始參與各種組織活動,像是青少年參與樂團、舞團、劇團、服務學習、社區服務、宗教活動,甚至在各種團體內都有能力成立青年組織,早就有青少年組織存在的事實,只是需要依附在成人團體之內,唯有保障社會上的青少年結社權,更有利於青少年成立組織、參與組織、發展組織,直接地參與民主。

記得我高中的時候,有一群學生組成了「中學生權益促進會」,我也與另一群朋友組成「青少年性/別成長學苑」,但我們都是無法跟政府登記的社會團體,就算我們有足夠的人數,但政府「20歲」的結社門檻,讓我們被迫成為非正式社會團體而無法登記。直至我們青性苑成員20歲時,我們才申請成立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,這個過程證明,我們從高中成立社團是有能力經營的,政府何必阻撓?

如果我們持續禁止學生、青少年組成團體,那就不會有像「解放兒童基金會」這樣的國際兒少團體出現。如果給青少年組織團體的權利,那也許鄒奇奇會和其他的兒童作家組成青少年藝文團體,也許沈芯菱會組成遠距服務學習團隊,也許青少年勞工組成的團體,會讓青少年勞工的權益、建教生的權益更被聽見,也許會有更多更精彩豐富的青年力量得以提早集結。

不給青少年結社權利,權益更無法伸張,只會使青少年更邊緣、更弱勢。不給青少年結社權利,社會更看不見青少年、更不重視青少年,是光明照不到的角落,更暗無天日。

未合法前,青少年依然堅持捍衛自由、自由結社,努力成立組織、發展組織,我們應有的自由,不需政府同意,繼續努力做出來,讓成人社會看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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