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7月18日 星期四

性別大補帖:兩小無猜不需刑法介入

■王晧安

法律的存在,應在於維護平等原則、維持公平的精神是吧?

《刑法》第16章(第221條至第229-1條)規範了「妨害性自主」,也就是「性侵害」的內容、樣貌,目的在嚴懲性侵害加害人,處以重刑。但其中屬第227條至今仍有所爭議,其爭議點在於「未成年行為人」是否應視為「加害人」?用白話來說,就是:未滿18歲的人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,究竟是否要視為「罪犯」來處理呢?

從超越目前法律的觀點,來重新思考如何才是更符合對青少年正義、更有教育目的的措施。「違反意願」的性行為,基本上會以第221條來處理;因此,大多會使用《刑法》第227條的對象,多為「合意性交」,也就是滿18歲與未滿16歲、14歲者性行為的人,或是未滿18歲與未滿16歲、14歲者性行為的人。後者在1999年4月21日的《刑法》修正,納入《刑法》第227-1條、229-1條,即今日俗稱的「兩小無猜條款」,指未滿18歲的合意性交行為人雖然犯了第227條,但可以減輕或免於刑責,並且採告訴乃論。

1999年《刑法》的修改,是往尊重青少年性自由的目標向前邁進一步,更平等看待青少年的性,但修法10多年來,依然發現這樣的修法仍然不足。因為,一旦家長知悉未成年合意性交,通常不會漠視,而會採取告訴,因此「青少年間合意性交」變成為「性犯罪」,也就進入「刑事流程」,這些孩子也就成為「刑事罪犯」,因為性探索而變成和誘騙、竊盜、殺人一樣,都是刑事罪犯。

目前少年法院在處理此類事件,通常基於教育優先的立場,會對少年處理輔導、勞役的處分,通常不會因此讓這些青少年進入特殊機構,因為清楚青少年間為合意行為,無須施以牢獄之刑。目前的刑事處理大多尚屬人道,但我們仍得再問,在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上路之後,相同會以教育的立場協助處理青少年合意性行為的事件,我們還需要用到「刑法」,將這些合意性交的青少年視為刑事罪犯嗎?何不讓法院的檢察官、社工、輔導員有更多時間、心力來處理其他更需要被關心的少年刑事犯罪問題?

況且,青少年及家長同時得為了「民事庭」、「刑事庭」及學校的「性別平等教育事件調查」不斷奔波,耗費心力,民事要詢問,刑事要詢問,學校也要詢問,逼得青少年不想再提這件事,卻得同一件事不斷地不斷地告訴與自己不熟悉的人,常處理焦慮之中,往往就影響整個學期無心於學習之上,課業之後也很難再銜接回來了。

自此,筆者建議《刑法》第227-1條應修正為:「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適用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者,不適用本法之規定。」讓在校園中的青少年合意性行為就交給學校來進行教育吧!甚至回來修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,規範性別事件屬實的行為人,需服勞動服務,讓這些行為人獲得類似的處分即可,不用再讓這麼多單位、這麼多外人來處理青少年合意性交事件。如此一來,不影響合意性交的家庭間進行民事訴訟,也不影響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的規定,也節省刑事流程的成本,更尊重青少年間的合意性行為,更公平地對待青少年間的性探索。

(好性會覺音青年性別工作室主持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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